未获许可买卖汽油 犯非法经营罪二人均领刑

  

  覃某、梁某违反法律规定买卖汽油。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覃某、梁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3月至5月6日期间,覃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价值7万余元的汽油出售给同样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梁某,并由梁某在南宁市邕宁区销售。5月6日11时许,梁某出售汽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加油设备一套及汽油可疑物740升。经鉴定,查获的汽油可疑物具有汽油属性。

  经审理,邕宁区法院认为,梁某、覃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梁某、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某、覃某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二人宣告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梁某、覃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汽油,他们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结合梁某、覃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他们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陈丹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