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音不达标,可以拒付工程余款吗?

  隔音不达标,可以拒付工程余款吗?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田广伟  刘庆梅

  王晓丽承接了薛勇的商务会所装修工程。装修完毕后,薛勇以隔音效果不达标为由,拒绝向王晓丽支付工程余款。王晓丽多次催款未果,将薛勇诉至法院。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工程完工,未收回余款

  2020年10月28日,薛勇与王晓丽经协商签订承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薛勇将自己的商务会所装修工程承包给王晓丽。王晓丽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施工:一楼酒吧墙体隔音三层外加一层吸音板。装修隔音废料由王晓丽负责清理。按面积计算包工价款,工程量以完工后实量实算为准。

  合同还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薛勇需支付王晓丽5万元材料进场费。工人进场施工后7天,薛勇支付3万元。工程结束后,薛勇支付2万元。余下的工程款,薛勇必须在王晓丽完工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结清给王晓丽。王晓丽施工完成后,向薛勇提出验收申请,薛勇收到王晓丽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须在3天内验收完毕。

  双方签订合同后,王晓丽采购了阻燃板、木方、岩棉等材料,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薛勇派人到装修现场监督施工。

  2020年12月18日,会所装修完工。薛勇对隔音效果进行调试,结果被邻居投诉噪音扰民。

  同年12月28日,经岑溪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噪音监测,确认边界噪音超标,并向薛勇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以为开张大吉、财源广进,没想到遇到了这个糟心的情况,一肚子火的薛勇以王晓丽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隔音效果不达标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催款未果,向法院起诉

  多次追讨工程余款未果,王晓丽将薛勇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薛勇付清装修工程款4.5万余元。

  得知被王晓丽起诉,薛勇提出反诉,要求王晓丽改善会所的隔音环境,使噪音监测能够达标,并赔偿会所的房屋租金损失3.6万余元。

  “岑溪市环境监测站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我对商务会所进行整改,未经噪音监测达标前不得营业。为此,我多次与王晓丽沟通要求复工,等噪音监测达标后再结算,但王晓丽一直置之不理。开张营业未果,房租却要照常支付,从2021年1月起,我一共支付了房屋租金3.6万元。这3.6万元是因为王晓丽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庭上,薛勇说。

  “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施工。合同中并未就隔音效果作出约定。隔音效果双方无法预知,我也没作出过隔音效果的保证,薛勇迁怒于我没有道理,他应当向我支付剩余的装修款。而且,薛勇向法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他签字的,这份合同与本案无关。”王晓丽对薛勇主张的租金损失有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购买装修材料的销售送货单、装修材料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

  薛勇指出,销售送货单上记载的采购人是刘强,与王晓丽不相符,且采购的是阻燃板,与合同约定的隔音板不符。他对装修材料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也不认可。

  岑溪市法院查明,刘强是王晓丽聘请的在会所施工的人员,采购材料有阻燃板、木方、岩棉等,材料付款人是王晓丽。法院确认王晓丽是实际采购人。关于合同中约定使用的隔音板问题,市场上无“隔音板”这种名称的产品销售,这是由各种材料组合形成的,通常由阻燃板、棉等材料组合而成。

  庭审过程中,岑溪市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装修工程进行了工作量及工程价款情况的勘验,王晓丽和薛勇确认实际工程款是16.6万余元,薛勇已付13.5万元,剩余工程款3.1万余元未付。

  法院判决,应支付余款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晓丽和薛勇签订的承包装修合同是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王晓丽依约履行装修“一楼酒吧墙体隔音三层外加一层吸音板”的装修施工义务。该装修工程已完工并交付薛勇,经王晓丽催告,薛勇未付清尚欠装修工程款。薛勇违反合同“余下的工程款,薛勇必须在王晓丽完工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结清给王晓丽”的约定,属于违约。王晓丽诉请薛勇付清尚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薛勇辩称王晓丽装修施工的项目质量不合格,反诉其赔偿3.6万元的经济损失,岑溪市法院指出,王晓丽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装修“一楼酒吧墙体隔音三层外加一层吸音板”的装修施工义务,且已完工交付薛勇。该合同对隔音效果未作明确约定,王晓丽也从未对隔音效果作出过保证及承诺,且噪音的超标也与使用音响设备有关。薛勇未能举出王晓丽使用的装修材料不合格,施工工程量未达标,还有噪音超标与王晓丽的装修施工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薛勇上述辩称及反诉,法院不予采信。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薛勇应当支付装修工程款3.1万余元给王晓丽,驳回薛勇反诉的诉讼请求。

  薛勇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不久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