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立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首府立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提倡减少使用或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7月24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批准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旅馆、酒店经营单位应当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委会组织分类收集

  《条例》明确将生活垃圾类别规定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使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既能囊括目前南宁市的生活垃圾种类,又能方便群众辨识生活垃圾种类,有针对性地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南宁市农村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农村居民环境保护、生态文明意识进一步增强,因此《条例》针对农村地区的管理实际,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的责任主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中村、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农村居住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配置;农村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

  同时,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县、乡镇、村设置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置措施就地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生活垃圾正确、规范地投放,有利于后期收集、运输和处置,从而避免垃圾混杂、低效处理、相互污染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了分类投放的总体要求,即生活垃圾的投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条例》对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对体积大并且整体性强的家具、家电等废弃物,规定应当堆放至指定的存放点。还规定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此外,为推动公众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保障分类投放工作顺利、正确、高效进行,《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职责作出了规定。

  根据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的特性,《条例》对各种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要求作了规定,即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收集单位与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或预约收集;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其他有害垃圾应当及时送至有害垃圾贮存点贮存。

  生活垃圾运输不同于其他物品的运输,存在异味浓烈、种类多、易渗漏等特点。为杜绝此种情况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装载、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运输车辆外部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生活垃圾。

  《条例》还对处置单位的义务作出规定,即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配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

  为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能够真正实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重新分类,不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

  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对缓解日益增长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置压力,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条例》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规定了一系列减量措施,如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可回收物的回收点等。

  此外,为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产生的垃圾,《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旅馆、酒店经营单位应当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子、调羹等餐具。(黄世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