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万元卖掉亲生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3.99万元卖掉亲生儿子

犯拐卖儿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的陈某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出卖给罗某。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外,办案机关扣押陈某持有的违法所得1.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陈某违法所得3000元;办案机关扣押罗某持有的赃款1.99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11月10日,陈某在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同月13日上午,陈某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罗某(另案处理)商量,将孩子交由罗某抚养,罗某支付陈某营养费3.99万元。当日下午,陈某与罗某在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门口见面。在收到罗某支付的2万元后,陈某将孩子交由罗某看管,商定剩余营养费在陈某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再支付。罗某抱着孩子等候办理出院手续的陈某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罗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陈某自行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兴宁区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陈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某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对其宣告缓刑。陈某收到罗某交付2万元,后将其中3000元拿去办理出院手续,该笔款项系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按照二人协商约定,买卖婴儿的费用为3.99万元,案发时罗某持有的1.99万元是用于犯罪活动,应认定为赃款,依法予以没收。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陈某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贩卖给罗某,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陈丹桂  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