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31载终落网 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9年

  1989年,正在服刑的何某云脱逃,31年后被抓获归案。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脱逃罪,判处何某云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与前罪余刑7年13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1989年4月27日,当时29岁的何某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9年6月26日被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劳改支队(现经迁建更名为钦州监狱)服刑。1989年11月22日下午,何某云利用第十一劳改支队组织罪犯外出劳动之机脱逃。第十一劳改支队于同日对何某云立案追逃。在脱逃期间,何某云更改名字为何某银。2020年11月9日,何某云在贵州省兴义市鲁屯镇被当地民警及钦州监狱干警抓获。何某云越狱脱逃31年终落法网。何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云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利用劳动改造之机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何某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何某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案发余刑7年13天,应当与其实施的脱逃罪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庞萍)

 法理评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何某云在服刑期间利用外出劳动之机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何某云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