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机动车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3月29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批准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根据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防治原则、政府职责及部门职责分工、社会监督、标准管理等,还对污染控制装置和维修作出具体要求。同时,分章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检验机构、检验过程的禁止性规定,对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抽测、排污控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备案制度、信息公开、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及监管方式、租赁、高排放禁止区等予以规范,并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
 
  驾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要受罚
 
  近年来,南宁市的大气环境监测结果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建成区内PM2.5的重要污染源,占比近15%。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持续巩固“南宁蓝”,保护人民健康成为了首府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为此,《条例》作出排污控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测、电子监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者应当配合;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不合格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出借出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最高罚2000元
 
  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首府各生产建设领域大量使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也给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了越来越大的不良影响,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为依法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经检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凡使用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出租、出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凡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黄世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