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南宁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逾半年拟列为严重失信

  为规范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南宁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6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82868742@qq.com。

  《意见稿》明确,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轻微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5个等级。信用主体发生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价为严重失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违规参与出售、出租、出借销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销售型保障性住房转完全产权(商品住房)及上市交易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租赁型保障性住房6个月(含)以上的;拖欠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参与转借、转租、擅自互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或者改变住房用途的;擅自装修、扩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将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安排未取得保障资格的职工或者非本单位职工入住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收取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费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等经纪业务的等行为。

  《意见稿》规定,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不受理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或者取消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的资格;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者监督检查对象;在市住建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纳入住房保障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下列条件:自认定之日起,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已在市信用门户网站公示满6个月以上;已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履行处罚要求,并通过赔偿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得到当事人谅解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经管理机构确认处罚整改到位;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廖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