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虚假转账凭证骗钱财,获从轻处罚

发送虚假转账凭证骗钱财

退出全部赃款,获从轻处罚

  杨某权群发诈骗短信,锁定诈骗对象,骗取他人1万元。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杨某权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杨某权通过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冒充他人的老师、亲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8月12日,杨某权群发诈骗短信称这是自己的新号码。在得到张某伟回复后,杨某权冒充张某伟的老师,称需将一笔钱款转到张某伟的账户,再由张某伟转账给他人。随后,杨某权将一张假的转账凭证发给张某伟,谎称自己已将8万元转入其账户。张某伟信以为真,将1万元转入杨某权指定的银行账户。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庭审中,杨某权主动缴纳了罚金、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杨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杨某权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