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哥们义气参与斗殴:伤人伤己 还蹲监3年

因哥们义气参与斗殴

伤人伤己,还蹲监3年

□通讯员  庞萍

  钦州两男子互怼远光灯,引发聚众斗殴。潘某某因哥们义气加入聚众斗殴,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1年11月6日23时许,苏某某(另案处理)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开电动自行车在钦北区某镇文化广场河边道路相会,因双方都开着远光灯而起争执。杨某某从车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苏某某见状离开。杨某某驾车追赶,但未能追上。苏某某回家后越想越不服气,叫潘某某等人出来帮打架。随后,苏某某、杨某某两方叫来的人在钦北区某镇交易场碰见,双方大打出手。在斗殴过程中,潘某某持刀将杨某某砍伤,自己也被杨某某砍伤。经鉴定,潘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手部损伤、颅骨撕脱性骨折构成轻微伤。

  2021年12月6日,民警将潘某某抓获。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参与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持刀砍伤他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潘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聚众斗殴,是指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双方均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互相殴斗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潘某某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潘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对潘某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