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无资质人员处置废油渣,被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

  

  保护环境,呵护地球这个共同的家园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经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宣判,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的铁桶303个、贮罐7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谭某赔偿宜州区人民政府支付的监测费用15.76万元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3.35万元,共计19.11万元;谭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书面材料,由法院审核后在河池市级媒体上刊发,费用由谭某承担。

  2018年8月18日,谭某租赁宜州区洛东镇河池市某公司的旧厂房。在未办理相关环保评测手续的情况下,谭某将其收集得来的桶装废油渣贮存在上述旧厂房内,并计划对废油渣进行加工利用。因担心被环保部门查处,2019年1月7日,谭某将一批桶装废油渣交给周某、罗某(二人已判刑)处置。周某、罗某同意并收取谭某支付的7000元好处费后,将上述桶装废油渣运至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公路边倾倒,后在焚烧过程中被查处。经检验鉴定,周某、罗某尚未倾倒焚烧的4.06吨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对谭某的加工厂房进行查处,并依法扣押贮存在厂房内的铁桶303个(部分铁桶内装有散发刺激性气味的废油渣)、储罐7个。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批废油渣取样后送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监测,支付监测费15.76万元以及称重、清理等费用3.35万元。经监测,查获的废油渣中有50.45吨属于危险废物。

  此后,谭某指使黄某某(因犯包庇罪被宜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承认自己具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到公安机关投案,后黄某某在涉嫌污染环境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其包庇谭某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5日,民警在柳州市柳北区将谭某抓获。

  在法庭上, 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宜州区法院认为,谭某明知周某、罗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他们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所规定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和第7条所规定的“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追诉标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谭某的行为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法院指出,对于辩护人提出谭某贮存50.45吨危险废物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辩解,政府部门在河池市内查处的50.45吨危险废物,无证据证实谭某具有非法处置行为,对于该部分应当认定为谭某系非法贮存危险废物,但是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该贮存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故对于该50.45吨,法院依法不认定为谭某的污染环境犯罪数量。辩护人关于谭某贮存该50.45吨危险废物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宜州区人民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由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进行监测,并已出具监测报告,鉴定主体具备法定资质,认定过程、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要求,依据充分,结论客观、真实、准确,法院予以采信,宜州区人民政府因此支付的监测费用15.76万元和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3.35万元,以上费用共计19.11万元,谭某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谭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仍委托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数量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谭某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的认定。谭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责任,根据谭某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酌情责令谭某在河池市级媒体上刊文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谭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仍委托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数量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检察院依法对谭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结合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上述判决。(陈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