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为祸一方 恶势力犯罪集团15人均领刑

  农某光等人多次对外来网箱养殖户实施敲诈勒索,还阻碍工人施工。6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农某光等人涉恶案件作出二审裁定。

  2015年以来,农某光、孙某国任西林县马蚌镇合社村合社屯小组组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韦某飘、杨某方、王某坤、岑某明多次在合社屯水域对外来网箱养殖户实施敲诈勒索,形成了以农某光、孙某国为首,韦某飘、杨某方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4月至6月,农某光、农某文、农某章、韦某周、陆某荣、陆某平以工人正在施工的山地(罗东写坡)是自己的土地、与政府存在纠纷为由,多次阻碍工人施工,给施工的林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农某光等15人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7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30.4万元。

  农某光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中院提起上诉。

  百色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今年6月29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凌艳梅)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法第293条的规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农某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外来网箱养殖户敲诈勒索,还强行阻挠工人施工,他们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对他们数罪并罚,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