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恋为饵诱人投资20万元:犯诈骗罪,蹲监还被处罚金

  以网恋为饵诱人投资20万元

  犯诈骗罪,蹲监还被处罚金

  □广西法学网讯 通讯员  李建华

  唐某以网恋为饵,以投资网络游戏为由,诈骗他人钱财。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3月,唐某通过网络认识廖某,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4月15日至5月29日,唐某多次以投资网络游戏和还银行贷款为由,问廖某要了共计20万余元。唐某将全部款项用于赌博挥霍。同年5月29日,廖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当天,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6月11日,唐某被依法批捕。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2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他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