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残疾人状告母亲生前就职单位索赔

未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残疾人状告母亲生前就职单位索赔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韦金雨

  邹修患有精神分裂症。按照规定,在母亲过世后,邹修可以领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然而因邹修母亲生前就职的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填写内容错误,致其未能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于是,邹修的妹妹邹婷在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帮助下,为哥哥维权。

  未能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邹明、黄云夫妇生育了儿子邹修和女儿邹婷。从1989年起,邹修出现精神异常,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2008年1月,苍梧县残疾人联合会发给邹修残疾人证。

  2017年9月、2018年5月,邹明和黄云分别病故。

  2021年2月,邹婷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哥哥邹修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但因为母亲生前就职的梧州市某小学没有如实填报哥哥的情况,母亲病故后哥哥没能依法享受补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生活困难。

  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查询相关材料后认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邹修的情况符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

  但是,邹修是精神贰级残疾人,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邹修提供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请求给予社会救助的法律援助。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中“死亡当时遗属符合本规定补助条件而没有给予定期补助的,现在遗属还符合补助条件者,则由原单位给予办理补助手续,补助费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之规定,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建议邹婷尽快向其母亲生前就职学校提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为邹修申请办理补助手续。

  经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邹修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此后,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宣告邹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邹婷为其监护人。

  起诉母亲生前就职单位索赔

  在此期间,邹婷多次与母亲生前就职学校协商补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事宜,却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作为监护人的邹婷以哥哥的名义将学校诉至龙圩区法院,要求学校赔偿邹修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7162.2元。

  庭审时,邹婷称,邹修符合申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但学校在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时,将邹修的“工作单位与职务”项错误登记为“自由职业”,将“工资收入或是否有劳动力”项错误登记为“是”,最终导致邹修无法获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黄云1999年2月已从学校退休,其在职以及退休后均不在校内居住和生活,亦没有向学校反映过家庭成员情况,因此学校无法知晓。邹婷在提交黄云的相关材料办理抚恤金等事宜时也没有告知学校邹修的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是经过邹婷确认后才提交相关部门办理,2018年7月获得相关批复后同时复印给了邹婷,并于2018年8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邹婷发放一次性抚恤金。邹婷签字确认,亦清楚其中没有包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邹婷当时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办理或放弃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邹婷的行为相当于已放弃办理。

  补发部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龙圩区法院查明,学校在黄云死亡后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时,由于填写内容错误,导致邹修未能领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21年5月,邹婷向学校提交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由梧州市龙圩区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邹修。2019年4月至目前,邹修一直在梧州市龙圩区民政局领取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补助金。

  龙圩区法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内开支,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内开支。”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亦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邹修自2019年4月至今享受城市特困供养,因此自2019年4月起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但因为他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未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学校补发在此期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6582元。

  不久前,龙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邹修补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6582元。

  目前,邹修已经收到该笔款项。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