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场内以禁用方法猎捕野鸟
构成非法狩猎罪,3人分别领刑9个月
3名在北流市某山场务工的工人工作之余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山场内的黑脸噪鹛、黑喉噪鹛和画眉,10多天就猎捕了近30只。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狩猎案作出判决,认定这3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李某、黄某、敖某是贵州省盘县人,在北流市六靖镇某山场务工。工作之余,李某等3人发现山场有不少野生小鸟,遂决定利用空闲时间捕鸟。3人购置了可以播放鸟类声音的录音机及捕鸟用的网,从2018年4月下旬开始,以诱捕、网捕、打套笼捕等方法捕捉陆生野生小鸟。
2018年5月7日,当地森林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前往山场,当场抓获李某、黄某、敖某,依法扣押3人放置在鸟笼里的野生小鸟33只。经查,这些小鸟除了4只是李某、黄某分别从各自家里带来之外,其余29只是李某等3人在山场非法捕捉的陆生野生小鸟。经鉴定,被扣押的小鸟分别为受国家保护的黑脸噪鹛、黑喉噪鹛和画眉。
北流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黄某、敖某违反狩猎法规,合伙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根据李某、黄某、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3人各有期徒刑9个月。
法理评析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黑脸噪鹛、黑喉噪鹛、画眉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不可以随意捕捉、猎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李某等3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黑脸噪鹛、黑喉噪鹛、画眉,数量超过20只,依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柳岑)